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07-06-20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7]8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 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 资金募集
(一) 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 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 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 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 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 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 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 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 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 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 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 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 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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